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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重罪和擇一重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7W)

從一重罪和擇一重罪,兩者只是表述不一,但意思都一樣,都是要依重罪來定罪處罰。

從一重罪和擇一重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中從"一重處罰"是指對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就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處斷(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數罪併罰。想象競合犯、牽連犯的本質為數罪,想象競合犯是—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罪,從一重處斷;牽連犯的手段行為和結行為、目的行為和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為一罪,從一重處斷。

我國刑法總則沒有明文規定這—處罰原則,刑法分則對牽連犯的處罰採取了不同態度:

第一,分則對多數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未作規定。

第二,分則某些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從一重處罰,例如,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枉法裁斷的,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司法工作人員因索取或者收受賄賂而枉法裁判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第三,分則某些條文對牽連犯規定了獨立的法定刑,例如,中國《刑法》第321條規定,在運送他人偷過(邊)境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7年以上,並處。第四,分則某些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例如,中國(刑法)第198條規定,以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