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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犯罪構成要件的含義是否有明確規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2W)

一、因果關係犯罪構成要件的含義是否有明確規定?

因果關係犯罪構成要件的含義是否有明確規定

關於因果關係犯罪構成要件的含義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學界和立法界對此還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刑法因果關係,有的學者認為,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絡。也有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係,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還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係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於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係,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係,是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的統一。

二、因果關係的基本特點

1、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係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絡的,為了瞭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絡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係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

3、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詢原因。

4、因果關係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係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係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5、因果關係的複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絡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絡複雜性。

6、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係不作為的原因,在於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係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

三、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哪些?

(一)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說明行為外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即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物件等;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即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等。

(二)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刑事辯護律師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範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條所規定的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為“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對這裡的“提供”、“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理解,以及對客觀事實是否符合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認識活動與基本的對比判斷就可以得出結論,因而屬於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猥褻”、“侮辱”,則需要司法者的規範的、評價的行為才能認定。

(三)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這種要素就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便是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便是行賄罪的客觀要件中的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與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五)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法律上雖然沒有準確的去定位因果關係的含義,但民眾也可以按照比較通俗化的方法來理解因果關係。例如當事人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特製的刀具,但犯罪嫌疑人攜帶刀具去實施了犯罪活動,賣刀具的人和犯罪結果之間就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買刀實施犯罪的人要被追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