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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犯罪構成要件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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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的犯罪構成要件含義是什麼?

刑法中的犯罪構成要件含義是什麼

犯罪構成要件是刑法規定的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的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諸事實特徵。即罪構成的要素。

犯罪構成由一系列主客觀要素所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構成犯罪必需具備的條件(犯罪構成要素);各個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構成因素)。簡而言之,若干因素組成一個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個犯罪構成。犯罪構成不是各個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各個要素的有機統一;各個要素按照犯罪構成的要求相互聯絡、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形成為一個整體。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三、犯罪未遂量刑方面怎麼規定的?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願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切實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並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有很多人從法律層面瞭解犯罪構成要件都覺得非常的困難,實際上把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到刑事犯罪活動中可能會比較通俗易懂一些。就類似於我們他人故意殺人,但實際上對方既沒有購買殺人凶器,也沒有對報案人造成任何傷害,這就不構成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