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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確定了有未遂的狀態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6W)

一、危險犯確定了有未遂的狀態嗎?

危險犯確定了有未遂的狀態嗎?

有的。

危險犯未遂的判定,核心在於如何認識危險犯的既遂標準。因為,所謂危險犯的未遂形態,在理論構造上即指已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因為客觀原因尚未達到既遂狀態的危險犯,而危險犯的著手可依據結果犯未遂一般理論進行認識,並不具有本質上的特殊性,而與結果犯的既遂認定不同的是,危險犯通常並不存在現實的結果而具有認定上的特殊性。因此,準確界定危險犯的既遂標準是危險犯未遂認定的前提。

二、危險犯的行為危險

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為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危險是被判斷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與蓋然性的狀態。危險是行為的危險,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導致侵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稱為行為的屬性;而不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即行為所導致的對法益的危險狀態。之所以將危險理解為行為的危險,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對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與蓋然性,是因為:一方面,危險狀態這種結果取決於行為的危險,如果沒有行為的危險,就不可能有危險狀態;另一方面,行為的危險與作為結果的危險在很多情況下難以明確區分,只能根據行為的危險認定行為造成了危險狀態。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成立,要求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因而屬於危險犯。如果破壞行為是針對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整體或者其重要部件的,就可以認定具有這種危險;否則就沒有這種危險。但足以發生某種危險的表述已經表明,是行為足以導致某種危險,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危險,而不是指行為已經造成的危險狀態。因此,危險是針對行為性質而言,行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時,不可能成立危險犯。

三、危險犯的抽象危險

抽象危險犯是指行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只是認定行為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是立法者擬製或者說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斷,法官只要證明危險不是想象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就可以認定危險的存在,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雖然抽象危險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險,但在認定抽象危險是否存在時,法官的判斷仍然是必要的,由此才能確定有無立法者推定的危險。對抽象危險的判斷,以行為本身的一般情況或者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可能性。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便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危險犯就是對社會有傷害的犯罪分子,但對於危險犯不一定都會具有危害的結果,如果沒有造成犯罪的實事情況那麼一般就會認定為未遂,對於未遂犯在處罰時候一般就會針對於既遂的條款而進行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