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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都是具體危險犯嗎?

無罪辯護 閱讀(1.32W)

一、未遂犯都是具體危險犯嗎?

未遂犯都是具體危險犯嗎?

未遂犯並不都是具體危險犯,也存在抽象危險犯的情況,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具體危險犯中的具體危險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的程度,這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的內容。作為構成要件,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員加以證明與確認,而不能進行某種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體危險是司法認定的危險。

二、未遂犯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就是說行為人已經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如行為人已經將毒物投向公眾飲水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區別。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表明行為人已經從犯罪預備階段進入實行階段,即行為人從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進入了開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階段,其犯罪意圖已經通過著手實行的犯罪行為開始體現出來,其本身能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沒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現,而讓它無阻礙地發展下去,該種犯罪行為就會完成。

2.犯罪未得逞。就是說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具體的犯罪行為。犯罪未得逞,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主要區別。但犯罪未得逞,並不等於沒有發生任何危害結果,而是犯罪特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如故意殺人而未能將人殺死,只是致人重傷,這就屬於殺人未遂,而不是殺人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說犯罪分子之所以未能達到預期的危害結果,並非由於犯罪分子不願讓危害結果發生,而是不能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使犯罪未完成。這裡說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觀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礙、客觀情況的變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對自己實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計不足,對事實判斷錯誤等。犯罪未得逞是違背犯罪分子意志的。犯罪未得逞是否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區別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關鍵。

以上就是有關未遂犯的認定情況,涉及到相關犯罪事實是否可以認定為犯罪未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式未遂犯條件和標準來進行適用,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