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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婦女賣淫的怎麼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3W)
強迫婦女賣淫的怎麼判刑
強迫賣淫罪,是指違揹他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是一種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尤其是性自主權為主要客體的嚴重犯罪。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強迫賣淫罪,主要取決於兩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行為;二是被害人賣淫是否違背其本人意願。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犯前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同時司法解釋也對“情節嚴重”如何認定做了具體規定:
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14週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