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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票據詐騙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01K)

一、刑法中票據詐騙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票據詐騙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票據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依據行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瞭解整個案件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後得出結論。對於冒用他人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偽記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人必須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故意和目的,沒有這種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構成本罪。一般說來,具有以下情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為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籤空頭支票或者誤籤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

(4)簽發匯票、本票時因過失而作錯誤記載的:

(5)不知是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而使用的。等等。

票據詐騙罪的具體立案標準就是以上這些,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實際的詐騙數額大小來量刑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