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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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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詐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票據詐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參照《解釋》規定:是指個人詐騙數額達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金額達30萬元以上。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進行票據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進行票據詐騙、惡習不改的;因其詐騙造成受害人巨大經濟損失的;詐騙票據款項用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等等。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個人詐騙數額達到l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達到l00萬元以上的,參照《解釋》規定,即可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至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以票據詐騙為常業的,因其詐騙造成他人特別巨大經濟損失的,屬於慣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嚴重情節的,等等。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票據詐騙罪的認定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依據行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瞭解整個案件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後得出結論。對於冒用他人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偽記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人必須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故意和目的,沒有這種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1、一般說來,具有以下情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為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籤空頭支票或者誤籤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

(4)簽發匯票、本票時因過失而作錯誤記載的:

(5)不知是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而使用的。等等。

2、區分票據詐騙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懲治的是偽造、變造行為本身,而金融票據詐騙罪懲治票據詐騙罪的是使用這些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而沒有使用的,則這種行為觸犯了第177條的規定,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但司法實踐中這兩種犯罪往往又是聯絡在一起的,表現為行為人先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然後使用該偽造、變造的票證進行詐騙活動,這種情形實際上屬於一種牽連犯的情形,應當從一重罪,即按票據詐騙罪論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對票據詐騙罪,對自然犯罪則是直接處最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無期徒刑或死刑,並進行低則五萬元以下、高則沒收財產的資金處罰。對單位犯罪,則是直接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相關直接責任人處最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做高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