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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力裝置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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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要件

破壞電力裝置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於公共安全。犯罪物件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所謂電力裝置,是指用於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裝置,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裝置,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築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的供電裝置,如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樑、標誌牌及附屬設施;(2)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誌牌及附屬設施;(3)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斷路器、刀閘、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附屬設施。

還應指出,上述電力裝置還必須正在使用中,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製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使用中的電力裝置,行為人對其進行破壞也就不構成破壞電力裝置罪。(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的行為。在實際生活中,這種破壞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現為作為,如採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壞電力裝置,在電力裝置中摻放雜物,毀壞電力裝置的重要部件或者偷割、偷拆電力裝置等。在少數情況下,行為人也可能表現為不作為。如對電力裝置負有維修保護職責的工作人員,在上班檢修電力裝置期間,發現重要部件異常或出現故障,有毀壞電力裝置的危險,卻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險的發生,其客觀行為方式就是不作裝置的自然人均可成為破壞電力裝置罪的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於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洩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於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破壞電力裝置罪最高是可能判處死刑的,可以說是處罰非常嚴重的犯罪,因為破壞電力裝置的行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對行為人是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