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罪名庫>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電力裝置罪構成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 閱讀(1.65W)

1、客體要件

破壞電力裝置罪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於公共安全。犯罪物件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所謂電力裝置,是指用於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裝置,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裝置,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築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的供電裝置,如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電力電纜等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破壞電力裝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其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破壞電力裝置罪的犯罪物件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具體包括髮電裝置、供電裝置等。所謂正在使用中,是指電力裝置經過驗收以後,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處於生產過程中的電力裝置和未交付、投人使用的電力裝置以及報廢、廢置不用的電力裝置,就不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行為人對其進行破壞也就不構成破壞電力裝置罪。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的行為。在實際生活中,這種破壞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現為作為,如採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壞電力裝置,在電力裝置中摻放雜物,毀壞電力裝置的重要部件或者偷割、偷拆電力裝置等。在少數情況下,行為人也可能表現為不作為。如對電力裝置負有維修保護職責的工作人員,在上班檢修電力裝置期間,發現重要部件異常或出現故障,有毀壞電力裝置的危險,卻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險的發生,其客觀行為方式就是不作為。

(3)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危及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須根據破壞的具體物件、破壞的具體部位和破壞的方法以及破壞的具體損害程度等來綜合分析認定。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的,即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的破壞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壞行為輕微或者破壞電力裝置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發嚴重後果的,則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破壞電力裝置的自然人均可成為破壞電力裝置罪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於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洩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於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