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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4W)

一、最新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 第四十條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對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量刑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屬於金融犯罪,主要是銀行證券交易所等這些信託機構,在沒有經過客戶同意的情況下隨便去使用客戶資金,這種做法嚴重侵犯到了信託客戶的合法權益, 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