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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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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一般的量刑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具體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為了獲取非法利潤。

三、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認定

1、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使客戶財產損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亂、多次擅自運用受託財產、曾受行政處罰而又擅自運用客戶財產的等,構成本罪;未達嚴重程度,則不成立犯罪。

2、劃清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劃清與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主體的不同,後二罪由自然人構成;而本罪僅限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犯罪。

劃清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的界限,本罪僅限法定的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委託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其他單位未經批准,非法開展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委託理財業務,並擅自運用客戶財產的不成立本罪,而應視具體情況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論處。

有些投資者會將自己的錢委託給證券交易所等金融機構,這是一種常見的理財方式,受託單位只能按照委託合同的內容來使用客戶的資金,不得將此類資金挪威他用,否則一旦挪用的數額超過了三十萬,挪用的行為就有可能會構成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