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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6W)

一、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之一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屬於單位犯罪,而且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才能構成此罪。客戶把資金存入金融機構以後,金融機構是沒有權利隨便挪用客戶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