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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怎麼量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4W)

一、構成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怎麼量刑?

構成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怎麼量刑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僅限法定的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委託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其他單位未經批准,非法開展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委託理財業務,並擅自運用客戶財產的不成立本罪,而應視具體情況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論處。

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銀行工作人員擅自挪用客戶信託資產在三十萬以上的,觸犯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對犯罪既遂的當事人,法院量刑分為兩個檔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時,法院還可以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方式可以單獨判處或者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