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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偷盜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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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現行刑法對偷盜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偷盜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偷盜罪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公私財物的認定標準

(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佔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佔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佔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佔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範圍內一時找不到的手錶、戒指,仍沒有失去佔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佔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財物,仍歸主人所有。放養在養殖場的魚和珍珠貝歸養殖人所有。這裡所說的手錶、戒指、牲畜、魚等仍可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如電力、煤氣、手機號碼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具有主觀價值(如有紀念意義的信件)及幾乎無價值的東西就不能成為中國盜竊罪侵犯的物件。盜竊行為人如果將這些無價值的財物偷出去後,通過出售或交換,獲得了有價值的財物(相當於銷贓數額),且數額較大,則應定盜竊罪。

(3)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著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如開採出來的石頭,從自然狀態下運回的放在一定範圍內的砂子,放在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等。不動產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盜賣不動產,是非所有人處理所有權,買賣關係無效,屬於民事上的房地產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

對於偷竊的行為,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 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根據實際偷盜的涉案嚴重程度來進行合法的量刑處理,法律上對於本罪的量刑是區分了三種不同的情節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