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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單位受賄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82W)

現行刑法對單位受賄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單位受賄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犯單位受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條、第390條規定的行賄罪定罪量刑。

單位行賄是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獲取的不正當利益也歸單位所有。如果在單位行賄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行賄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飽私囊,歸個人所有的,根據本條規定,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389條、第390條規定的個人行賄罪處罰,即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受賄罪只要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情節嚴重的就構成犯罪,並不需要具有利用本單位相關職務或職權的行為;而受賄罪是復行為犯,行為人不但為他人謀取利益,而且要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也就是要有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