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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5W)

一、不為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不為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成立法理

通過分析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特定義務,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成立要件已呼之欲出,那就是:首先,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其次,實際發生了法益危害結果。最後,危害結果與行為人的不作為之間具有必然或相當的因果關係。

就本質而言,不純正不作為犯罪與作為形式的犯罪具有同樣的犯罪構成要件。只不過,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違反刑法的“作為”形態有所變形,行為人的行為完成於法益危險狀態產生之前,同時行為人在這一危險狀態與法益現實的危害結果之間的時空間隔中有履行特定義務的現實可能性,其履行特定義務不僅足以產生避免法益危害結果出現的可能性,還足以表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並不抱希望或放任的態度(相對於故意犯罪而言),或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已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相當於過失犯罪而言)。但是,行為人並不履行該特定義務,法益危害結果也符合規律地發生了。這樣,行為人在法益危險狀態產生之前的“作為”與之後的“不作為”結合成一個完整的行為體系,且與法益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其行為與作為犯罪的行為一樣,符合了犯罪的全部構成要素。因此,應當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定罪完全統一於罪刑法定原則。

2、先行行為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中的特定義務是由犯罪人的先行行為引起的。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先行行為具有以下內在特徵:

第一,危險性。在客觀上,行為人的先行行為要導致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係處於危險狀態。

第二,過錯性。行為人的先行行為的過錯性或是明顯表露於外,或是隱藏於內,需要結合其後續的不作為才能予以判斷。但無論如何,具有過錯性方成其為先行行為。

第三,舉動性。消極的不作為不成其為先行行為。如果先行行為是不作為,則意味著法益危害結果均系不作為所導致,對行為人定罪就須依刑法的明文規定。這樣定罪就是純正不作為犯罪問題,而不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問題。

第四,意志性。該先行行為必須處於行為人的意志控制之內,並體現行為人的意志,即主觀方面。

第五,同一性。先行行為體現出來的行為人主觀狀態,同定罪罪名所要求的犯罪行為的主觀狀態必然一致。先行行為是過失導致危險狀態的,只能定行為人不純正不作為的過失犯罪;反之,故意造成危險狀態的,則定性為不純正不作為的故意犯罪。

第六,隱蔽性。孤立地看待先行行為往往是沒有重大社會危害性的,甚至可以說常人也經常性地犯這樣的錯誤,它只有結合行為人後續的不作為才能體現出重大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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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罪首先需要有作為的義務,這樣才能夠真正做到不作為,有了作為義務但是不履行,因此導致一定的法益侵害結果,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麼行為人就構成不作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