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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5W)

《刑法》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1、自然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公司法

第207條規定: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

第175條規定: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檔案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有關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個人製作假的招股認股書以及公司發行債券的,都造成了違法犯罪,造成的損失不大的,有關部門有關責令停止去繼續發行,並且要退還資金以及形成的利息,在處以非法集資的資金金額的5%以下的罰款。其中有一些構成犯罪的,有關部門是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