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危險犯的既遂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5W)

一、危險犯的既遂標準是什麼?

危險犯的既遂標準是什麼?

所謂危險犯,是指以危害行為具有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客觀危險狀態,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危險犯是以造成某種犯罪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從危險犯的特徵看,危險的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只要構成足以發生嚴重後果的危險狀態即為既遂,而不以嚴重後果的發生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

《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具體的危險犯是什麼意思?

具體危險犯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種危害後果的危險,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在破壞交通工具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滅的危險,要根據行為人的破壞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壞的部位、程度等具體案件事實確定。如果具有這種危險,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如果行為人基於破壞交通工具的目的實施破壞行為,但由於手段錯誤或物件錯一誤,而沒有產生這種危險的,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如果行為人間接故意破壞交通工具尚未造成這種危險的,則屬於一般破壞行為,不構成本罪。有的學者認為,在具體危險犯中,若無具體危險的產生,則犯罪就不成立,如中國刑法中的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果認定無發生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滅危險的可能,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當然也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具體危險犯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具體危險犯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有造成某種危害後果的危險,如果存在,就是具體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必須有具體危險產生,否則就無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