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多久放人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4W)

一、檢察院不批捕公安局什麼時候放人?

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多久放人

檢察院不批捕的,公安局應當在37天內放人。檢察院不批捕的,公安局必須放人。如果有繼續偵查的必要,公安機關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但必須放人。根據相關法律程式與時間規定,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放人,所謂立即就是當日,最遲不能超過次日。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檢察院不逮捕的話公安機關怎麼做?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司法審理程式的規定,公安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後,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起訴處理,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由檢察院來進行審查處理,對於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進行起訴,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