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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公安局必須放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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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公安局必須放人嗎?

一、檢察院不批捕公安局必須放人嗎?

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繼續偵查,不一定立即放人。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二、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第二百八十五條,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公安機關在掌握當事人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後,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批捕申請,同意後即可進行逮捕。但特殊情況下,檢察機關在審查相關證據時,如果發現不適用批捕條件的,可以不進行批捕,也可以退回重新偵查,公安機關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偵查,不會立即釋放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