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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未遂辯護詞怎麼寫?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58K)

一、放火罪未遂辯護詞怎麼寫?

放火罪未遂辯護詞怎麼寫?

放火罪未遂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我接受被告人XXX的委託,擔任XXX一案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查閱了本案的主要證據材料並結合本案的客觀實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辯護人職責,為被告人XXX做無罪辯護,請合議庭採納。

辯護人對於公訴機關的起訴意見存有不同意見,其中辯護人認為對於事實部分有異議。

公訴機關認為理由如下: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具體犯罪的行為,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即告終結的犯罪形態。從以上可知未遂的前提必須是其行為人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只有是犯罪行為在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的形態下才構成未遂。而被告人趙女士的行為本身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其行為也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僅僅是一種自認為可以引起單位領導重視的“幼稚行為”,基於《刑法》理論以及審判實踐來看,結合本案被告人的行為,辯護人認為不構成放火罪。

以上辯護意見,謹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

****年**月**日

二、放火罪的處罰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在審理放火案件的時候,不管犯罪未遂、還是既遂的犯罪嫌疑人,若是想要減輕、或者免除自己可能會受到的刑事處罰,可以委託自己的辯護人書寫辯護詞之後,在法院審結案件將辯護詞提交給審理放火案件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