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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未遂和預備處罰比放火既遂要輕嗎?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3.22W)

一、放火罪未遂和預備處罰比放火既遂要輕嗎?

放火罪未遂和預備處罰比放火既遂要輕嗎?

放火罪未遂和預備處罰比放火既遂要輕,對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動作則是預備行為;開始點火,則屬於已經“著手”。

未遂問題存在於直接故意實施的犯罪之中,放火罪是直接故意實施的犯罪,就有區分未遂和既遂的客觀基礎。刑法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放火犯就有了區分未遂和既遂後,可以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的後果,這也是區分放火罪未遂和既遂的必要所在。從法律上講,在刑法第114條的基礎上,雖然規定的都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一方面,相對於那些危害嚴重的火災而言,可能就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未遂狀態,而且對於小型火災來說,也有一個是否實際發生火災的問題,有一個犯罪是否得逞的問題。

二、犯放火罪的會如何處罰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

1、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

2、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實施放火行為之後,並沒有造成火燒山等情形的,可以認為是放火罪未遂。此時由於不滿足放火罪的犯罪要件,故此會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任何放火導致火災發生的行為,首先會被判處承擔刑事責任,在計算確定火災後的損失後,實施放火的行為主體也需要支付罰金以彌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