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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非法生產專用竊照器材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6W)

一、 現行刑法對非法生產專用竊照器材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現行刑法對非法生產專用竊照器材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現行《刑法》對非法生產專用竊照器材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專用竅照器材的認定

公安部《公安系統普通密碼、密碼機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公安系統使用的普通密碼、密碼機均由公安部辦公廳機要處統一訂購、配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機要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密碼、密碼機的申購、配發和安裝。不得擅自購買、使用未經審查批准或從國外進口的密碼機。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擾亂了國家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間諜專用器材流入社會,嚴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侵害商業祕密同時將會給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失,尤其是祕密聯絡、截密電子裝置等流入社會將給社會秩序和國家全利益構成嚴重的威脅。根據本條的規定,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國家予以特別管理的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是用來祕密偵聽、拍攝偵查物件的言語、行動的工具,其餘如空髮式收發報機、密碼本、密寫工具、電子監聽、截收器材等是用來進行祕密聯絡、破譯密碼、截密的工具。包括:

(1)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2)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3)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4)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我國法律上對於專用竅照器材的生產和使用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特別是生產相關器材的單位是需要由具備資質和相關條件的單位來進行處理的, 對於非法生產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上述規定的量刑標準來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