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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02W)

猥褻兒童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兒童的身心比成年人要脆弱得多,國家歷來重視對兒童的保護。明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而實施猥褻的,有可能涉嫌犯罪。但是,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明知”,在不“明知”的情況下,不成立猥褻兒童罪。那麼,法律中規定猥褻兒童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猥褻兒童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本罪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為標準,從重處罰;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標準,從重處罰

二、怎麼對猥褻兒童罪認定

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一般表現為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手段。

行為人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為普遍的行為,其本身不具違法性而無法律介入之必要。首先,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些猥褻兒童行為通過治安處罰即可達到懲戒效果。這就表明並非一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標準的前提;其次從中國刑法對猥褻兒童行為的處罰規定來看無疑是強調從重打擊的,這也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標準時要從嚴把握,不宜將納入治安處罰的猥褻兒童行為範圍放得過寬;再次從實際情況看,猥褻兒童行為多發生在思想意識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和社會基層,猥褻兒童的行為往往不僅給被害兒童造成了身心傷害,同時也對被害兒童的近親屬帶來較大痛苦,因此在對猥褻兒童行為進行處理時,也要將此現實狀況一併考慮。

實踐中,猥褻兒童罪的社會危害性畢竟不能和強姦罪相提並論,所以量刑也輕得多。在認定本罪過程中,除了查明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而實施猥褻,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