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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猥褻兒童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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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猥褻兒童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猥褻兒童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猥褻兒童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強姦罪的區別

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強姦行為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可能表現為摳摸下身、吸吮、摟抱等行為,且都不需要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強制性方法,有相似之處。但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不同,主要有:

(1)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必為男子,後行為的主體既可以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為的主體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犯罪,後行為的主體則要求年滿16週歲才能構成其罪。

(2)有無姦淫的目的不同。前行為的目的在於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即與之發生性關係;後行為則無此目的,其是為了通過猥褻兒童來滿足、興奮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欲。

(3)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行為的方式為姦淫的行為,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後行為幼女即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方式則為除性關係以外的所有淫穢、下流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

(4)所侵害的物件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物件為未滿14週歲的幼女;後行為所侵害的物件則為未滿14週歲的兒童,既可以是女性兒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兒童。行為人在姦淫幼女的前後,實施了摳摸幼女下身、要幼女為之玩弄、吸吮殖器等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後行為被前行為所吸收,應以吸收行為即前行為構成的強姦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對於猥褻行為的認定,應當嚴格基於法律中規定的相關認定標準來進行處理,司法機關在對本罪進行量刑時,也需要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以及相關的犯罪事實表現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