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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貪汙罪經一審程式後判處緩刑條件有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6W)

因貪汙罪經一審程式後判處緩刑條件有什麼?

一、貪汙罪判緩刑的條件:

自首、坦白、重大立功,這些都是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

二、貪汙犯罪緩刑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專案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三、貪汙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所謂貪汙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汙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汙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汙行為,是否符合貪汙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汙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汙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 二是貪汙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汙情節較重的事實。

貪汙罪判處緩刑的條件包括自首、重大立功表現等,如果國家公務人員貪汙受賄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並沒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一般不能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