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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判緩刑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89W)

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貪汙罪,並且此時對於他們的貪汙行為,需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否則也是不可以認定構成此罪的。但對於貪汙罪也是有可能判緩刑,那一般貪汙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判緩刑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貪汙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判緩刑

一、貪汙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判緩刑

自首、坦白、重大立功,這些都是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

二、貪汙犯罪緩刑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專案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三、貪汙罪怎麼認定

《刑法》第394條規定的貪汙禮物犯罪與普通貪汙犯罪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國家工作人員故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司法實踐中認定貪汙禮物犯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必須有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的事實。這類證據主要包括禮物的實物證據、外事活動記錄、在場經手人或其他見證人的證言等。

2、應當有收受禮物活動屬於對外交往範疇之內的相關證據。這裡既包括官方安排的出訪、來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也包括出訪、來訪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對外交往活動,如私下與外賓、外商的公務交往活動等,但必須排除親屬、故舊等正常的私人友情交往。

3、必須有認定貪汙禮物的價值的有效證據。如經官方認可的鑑定機構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作價鑑定或權威部門出具的相關價值證明。

4、必須有行為人將禮物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方面的證據。這類證據通常少有直接證據,往往通過有關禮物處理的客觀行為體現出來的。如將禮物拿回家或放置於自己能夠控制之處,或者讓他人轉移,或作其他非法處分,或長期由個人控制而不告知禮物管理部門等。總之必須有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故意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將禮物登記上交。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我國對於貪汙罪的處罰也是很重的,但此時要求達到了相應數額或者犯罪情節之後,才能對罪犯進行較重的處罰。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此時處罰自然就會輕一些,同時還有判緩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