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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對於貪汙罪可判緩刑嗎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3.32W)

在刑法修正案九當中,我國調整了對貪汙罪、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於是有的人就好奇了,按照最新的量刑規定,此時刑九對於貪汙罪可判緩刑嗎?如果可以對罪犯適用緩刑的話,那自然是最好不過的了。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做詳細介紹。

刑九對於貪汙罪可判緩刑嗎

一、刑九對於貪汙罪可判緩刑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專案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二、貪汙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1、根據刑法第183條第2款的規定,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汙罪處罰。

2、根據刑法第271條第2款的規定,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處罰。

3、根據刑法第382條第2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罪。

4、根據刑法第394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貪汙罪論處。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那就是有機會的。而對於貪汙罪,法律中尚還保留了死刑處罰,也就是說此罪可以對罪犯處死刑,但要是罪犯本身貪汙的犯罪情節很輕微,危害也不是很大的話,那爭取緩刑也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