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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貪汙罪受賄罪判處緩刑可以嗎?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53W)

對貪汙罪受賄罪判處緩刑可以嗎?

一、對貪汙罪受賄罪判處緩刑可以嗎?

對貪汙罪受賄罪判處緩刑可以,但是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貪汙罪的處罰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貪汙罪】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如果檢察院的職員,在履行公務的過程之中,發現某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侵吞、竊取、騙取了公共財物,且被侵吞、竊取、騙取的財物價值不低於五千元,那麼一般就會立案偵查貪汙案件

貪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在行為上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非法佔有了公共財物,若是罪名成立,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會被侵犯、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也會受到影響。

犯了貪汙罪的犯罪主體,若是貪汙的數額超過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那麼就屬於貪汙數額較大的情形,此時可能會受到被判處一到六個月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主刑處罰,若此時貪汙行為人還滿足犯罪情節較輕等的條件,則可以提出執行緩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