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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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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在哪裡?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在哪裡

第一,適用物件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第二,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而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第三,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

第四,待遇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的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五,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構成累犯;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以外,原則上不構成累犯。

二、對拘役和有期徒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來講,罪犯只能在監獄中服刑,若判處的是拘役,法律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判處機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間每個月都可以回家1~2天,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則不能,只能由家屬到監獄中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