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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5W)

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最新判刑標準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樣的

本條第2款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檔次的刑罰。

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件這種行為完全侵犯了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也會導致他人和國家的利益受到很大的傷害,只要變造的次數和數量較大的話,那麼就會構成刑事犯罪,作為犯罪者不僅要被判有期徒刑,還要承擔起相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