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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犯罪刑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61K)

信用卡詐騙犯罪刑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信用卡詐騙犯罪刑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物件。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1]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立案標準: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一、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准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二、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三、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四、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12、13條,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32號。)

由此可見,只要是利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的詐騙活動都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人在消費時更願意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一定的便利,因此我們更要按時還款,遇到不方便還款、出差出國的時候更要提前做好還款準備,不造成逾期、信用不良等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