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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20萬被判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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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20萬被判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國,詐騙行為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隨著我國信用卡的普及,大家使用信用卡的數量也是越來越多,因此關於信用卡方面的詐騙行為也是越來越多,讓人們對此防不勝防。當然,信用卡詐騙是有刑法規定的。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信用卡詐騙20萬被判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信用卡詐騙20萬被判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二、詐騙罪

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用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現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侵佔罪和盜竊罪在犯罪主體和客體上並無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物件一般是動產,且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以前就已經合法持有他人財物;後者的物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且必須是行為人在犯罪之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二是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祕密的方式進行,也可以表現為公開的方式進行,且必須是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在客觀方面只能表現為以祕密手段進行,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構成犯罪。三是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犯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後者的犯意則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侵佔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較為明顯,但實踐中,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以持卡人的名義非法佔有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內財物的行為的定性。此時,關鍵要掌握兩罪的犯罪物件的流轉過程不同,前者是所有人出於信任將財物交給行為人;後者是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獲取財物。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信用卡詐騙,他是有幾個判刑的標準,比如說數額較大,以及數額巨大,還有就是數額特別巨大,不對應的是不同的刑事處罰。但是不管怎麼樣,都需要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