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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4W)

一、騙取貸款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騙取貸款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騙取貸款罪處罰標準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騙取貸款罪處罰

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別

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均屬詐騙類犯罪,犯罪手段均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產。由於貸款詐騙亦涉及簽訂、履行貸款合同,因此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係。但二者亦有明顯區別:

1.侵犯客體不同

儘管兩者都侵犯複雜客體,都包括侵犯財產所有權,但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對銀行貸款的管理制度,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經濟合同管理秩序,因而兩罪分屬《刑法》第三章的第五節與第八節;

2.犯罪物件不同

貸款詐騙罪的犯罪物件是銀行貸款,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物件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3.主體不同

單位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的主體,但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

4.目的不同

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別: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認定有非法佔有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5.兩罪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和情節標準不同

騙取貸款罪的數額標準達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情節標準是,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或者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等情形。而貸款詐騙只要騙取貸款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對情節的規定均為加重處罰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應立案追訴。

6.兩罪的法定刑不同

騙取貸款罪為兩檔,一檔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二檔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貸款詐騙罪為三檔,一檔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二檔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檔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於在現實生活之中,有些公民、單位為了提高貸款請求被受理的概率,就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交虛假的材料,故此金融機構的職員,在收到貸款請求的時候,是需要採取合適的方式,判斷自己收到的材料是否具有真實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