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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法律規定如何處罰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3.04W)

一般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時候,需要提供真實的貸款專案,這樣銀行方面做出了審查,才會根據實際的情況放貸。但現實中,有的人偏偏就是虛構貸款專案,想要以此來騙取貸款,這樣的行為其實有可能被認定為貸款詐騙罪,此時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必然的了。那一般貸款詐騙罪法律規定怎麼處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貸款詐騙罪法律規定如何處罰

一、貸款詐騙罪法律規定如何處罰

(一)貸款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裡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情形。

(二)貸款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情形。而這裡所謂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以下幾種情形之一: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到期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三)貸款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情形。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貸款詐騙如何認定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

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複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二)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

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儘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專案,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

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貸款詐騙罪屬於比較特殊的詐騙犯罪,其中主要發生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另外對於貸款詐騙的行為,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也是要求具體詐騙的數額達到了較大的標準之後,那麼才會被認定構成此罪。而現實中,需要仔細區分貸款詐騙與一般的借貸糾紛才行,否則就容易出現定錯罪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