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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是否可以免除刑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1W)

非法集資的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是否可以免除刑罰?

市民如果因為判斷錯誤輕信了存在非法集資行為的公司的理財產品,發現之後馬上向國家機關反映並得到了解決,如果在這個違法公司沒有被刑事追究之前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而私下與受害者簽訂了還款協議,那麼,非法集資的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是否可以免除刑罰?

一、非法集資的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是否可以免除刑罰?

簽訂還款協議之後完全還款也只是犯罪嫌疑人有悔過情節,何況只簽了個還款協議而實際並沒有實現還款的行為。總的來說,非法集資一旦認定,其刑事責任無法免除。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九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綜上所述,即使受害者答應與非法集資的公司簽訂還款協議也是不可以因此而忽略這個公司本身已經存在的非法集資違法行為,即使公司有悔過的認罪態度並積極地將受害者的資產歸還並給予賠償也只能是在量刑上得到一定的減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