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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的構成要件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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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的構成要件主要是什麼

相信每一位從事醫療工作者的這些工作人員,當初在參加工作的時候都不會輕易忘了自己宣誓過的誓言,但先進醫療技術的進步是一路伴隨的醫療侵權行為的發生,相對來說,現在人們對於醫療侵權的維權意識肯定是有了質的提高。在本站平臺上主要是幫助大家來了解一下,醫療侵權的構成要件主要是什麼?

一、醫療侵權的構成要件主要是什麼?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一是醫療侵權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二是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三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四是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1、醫療侵權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非法行醫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觸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因非法行醫的行為人不具備訂立醫療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這種民事責任性質,不應理解為違約責任,而應理解為侵權責任,可依照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考慮到舉證的難易,同時也考慮因過錯的醫療行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獲得更多的賠償機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符合專業的標準,應由醫療機構負舉證責任。

3、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過錯的醫療行為已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致死、致殘或給患者造成不必要機體組織損傷等。

4、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所受的損傷後果有因果關係。因醫療行為本身具有損害性特點,病員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變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現存的損害後果往往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即所謂的多因一果。在分析過錯的醫療行為與既存疾病在損害後果的作用力時,不能忽視患者原有疾病對損害後果作用力。所謂的損傷參與度是指損傷、既存疾病與現存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採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來判斷、確定責任的劃分與承擔。

二、什麼是醫療侵權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因過失,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論有無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損害,應當承擔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方式的侵權責任。其基本特徵如下:

1、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且須為合法的醫療機構,其他主體不構成醫療侵權責任。比如患者一方與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之間發生的醫療美容損害賠償糾紛,是醫療損害責任。因在非醫療機構進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因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

2、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是醫務人員,醫務人員包括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其他醫務人員除了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並經過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外,還包括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和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如果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的,可以構成醫務人員,成為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

3、醫療損害責任發生在醫療活動之中。

4、醫療損害責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權益損害的過失行為而發生的責任。醫療損害責任主要因患者身體、健康、生命權損害的人身損害行為而發生的責任,並且須有過失。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人身損害行為還包括醫生未盡告知義務所侵害的患者知情權、自我決定權、隱私權等其他民事權益。在一般情況下,構成醫療損害責任必須有過失,但在醫療產品造成損害的醫療損害責任,在歸責原則上並不要求醫療機構必須有過失。

5、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形態是替代責任。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為人是醫務人員,但其並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造成損害的醫務人員系屬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醫療侵權的構成要件總共也就是包括以上四點的,實際上最重要的就是這種侵權行為的侵權主體非常的特殊,當然也不是單純的針對醫務人員的,但是有些醫療機構就包括美容機構也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且造成的後果和侵權行為是存在著最為直接的因果關係的,當然醫療侵權的維權過程可能也比較繁瑣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