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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賣淫場所應受到怎樣的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4W)

一、提供賣淫場所應受到怎樣的處罰?

提供賣淫場所應受到怎樣的處罰?

沒有構成犯罪的處拘留和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立案標準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物件,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綜合上面所說的,提供他人進行賣淫的場所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但對於會如何處罰就要看實際的情況,對於不構成犯罪的就會按治安條款來進行處罰 ,而對於犯罪的就會按刑事法條來進行判決,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