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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故意毀壞財物罪金額較大是多少錢?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1W)

一、廣州故意毀壞財物罪金額較大是多少錢?

廣州故意毀壞財物罪金額較大是多少錢?

根據《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毀壞重要財物或者物品的;

(2)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3)毀壞財物後嫁禍於人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毀壞公私財物的;

(2)給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的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為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含義

目前,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含義,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與盜竊罪、搶劫罪等侵犯財產罪中數額的含義完全一致,均指財物整體的價值的大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與盜竊罪、搶劫罪等侵犯財產罪中數額的含義不同,具有自己不同的含義,指的是財物個體被毀壞的價值的大小。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準確含義應該是財物個體被毀壞的價值的大小。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等侵犯財產罪的本質是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財物被行為人非法佔有,因此,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等侵犯財產罪中的數額就是指被害人失去控制的財物的數額,即財物整體的價值。鑑定時只需考慮該財物的重置價格和折舊率即可。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本質是被害人的財物被行為人故意毀壞,而毀壞卻有毀滅和損壞的區別,“所謂毀滅,是指使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喪失殆盡,如燒燬、搗毀等。所謂損壞,是指使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部分喪失。” 毀滅是指財物的價值全部喪失,而損壞則是指財物的價值部分喪失。由於存在毀滅和損壞的區別,因此,只有在財物被毀滅的情況下,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含義與盜竊罪、搶劫罪等侵犯財產罪中數額的含義才完全一致,而當財物只是被部分損壞的情況下,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含義與盜竊罪、搶劫罪等侵犯財產罪中數額的含義是不相同。

如果比較一下民法中關於財產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對這一問題就會有更加清晰的認識。《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對侵害財產所造成的損害,首先應該考慮的是,能返還原物的,要返還原物;原物損壞但能修復的要儘量修復;修復後影響其質量和價值的,應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不能返還原物或恢復原狀的,可以用種類和質量相同的實物賠償,或按照被損害財產的實際價值賠償。 民法上對財物被損壞情況下如何賠償受害人是明確按照能否修復為標準來進行區分的,實際上就是區別了財物價值全部喪失和部分喪失兩種情況。由於民法強調補償,其賠償範圍要大一些,而刑法強調對行為人過錯的懲罰,在數額的確定上要比民法更嚴格,沒有理由在確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時比民法上的賠償範圍還大。因此,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確定必須要區分毀滅和損壞兩種情況,否則,就會導致行為人在民法上賠償的少而在刑法上確定的數額卻更大的情況。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價格鑑定方法

由於在確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時要區分財物的價值是整體喪失(毀滅)還是個體喪失(損壞)兩種情況,那麼,在具體案件中,對被財物被毀壞的價值進行鑑定時,就要考慮財物的損壞程度以及沒有被毀壞的價值(即殘值)等因素,才能對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做出準確的鑑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毀壞他人的財特就是屬於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對於此型別犯罪人員的處罰就會按毀壞金額的大小來進行認定,數額越大一般給的處罰就會越重,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