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費收取標準應當與我國經濟發展狀況和群眾現實生活水平協調一致,既不能超出業主的實際承受能力,也不能一味的降低收費水平,進而造成業主房屋財產的貶損和制約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