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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立案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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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立案證據有哪些?

敲詐勒索罪立案證據有哪些?

只要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證據,均可以作為證明敲詐勒索罪的證據。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針對於敲詐勒索,需要證明對方使用的手段或者方法使你感覺害怕或者恐懼而索要財物,可以做的有:

1、保留含有敲詐勒索內容的影象以及語音資訊,比如電話錄音,錄音,錄影,簡訊,郵件等。

2、尋找知情人,讓其提供證人證言;

3、對傷害部位要及時拍照,保留照片和致傷工具等。提供自己身體受到傷害的病歷、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票據等

整個證據中需要證明的有:對方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對方使用這些方法是索要財物的;

二、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 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綜上所述,以上是本站的小編針對敲詐勒索罪立案證據方面的分析,如有疑問歡迎諮詢。簡單概括為:有犯罪事實,有相關物證,人證等證據即可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會在3日內立案幫展開偵查;如沒有證據但確實被敲詐勒索財物兩千元以上也可報案,請求警方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