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期間駕駛證被登出還能重新申請嗎?
駕駛證登出可隨時再申請駕駛證;吊銷駕照後最少得2年後才能重新申請駕駛證;撤銷駕駛證需要滿3年期限才可重新考試申請。
吊銷是指依法取得駕駛證後,出現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銷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當中承擔一半以上責任者按規定應當吊銷駕駛證,這些都屬於行政行為。
登出是指到期或不適應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而依法登出。
撤銷是指本身就存在不符和法律規定的情形而採用非法的手法騙得,自始就不符合規定
二、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登出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登出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登出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週歲以上,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在兩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駕駛證的駕駛員,在3個記分週期結束後1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三、年齡不符合持有駕駛證條件的駕駛人。
有的不符合條件而被登出駕駛證的駕駛人,在條件許可後,依然可以隨時再申請駕駛證。
比如,屬於5、6項被登出駕駛證的駕駛員在駕駛證登出2年內,通過駕駛員考試科目一的考試,即可恢復駕駛資格。
對,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應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四、《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不能駕駛機動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86條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訊。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綜上所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於沒有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駕駛證被暫扣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的,有關部門有權處罰,應當繳納200-2000元罰款,或十五日拘留。如果致人死亡,應當判處3-7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如果造成的事故重大,應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