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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法律內容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4W)

信用卡詐騙法律內容是什麼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法律制度也逐漸完善,關於最新信用卡詐騙法律規定也被更多人熟知。信用卡在給我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壞處,比如說惡意透支信用卡金額,盜刷別人的信用卡等等,這些都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後果嚴重的話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

一、信用卡詐騙新刑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物件。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二、構成要件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詐騙犯罪中根據惡意透支金額的數額不同,處罰的方式也是不同的、除了自己杜絕進行信用卡詐騙,還要注意保護自己的隱私,避免別人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進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