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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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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開發票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虛開發票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二、虛開發票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虛開發票罪構成要件主體要件虛開發票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虛開發票罪構成要件客體要件虛開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和稅收徵收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物件為普通發票,是相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來說,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三)虛開發票罪構成要件主觀要件虛開發票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虛開發票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仍然開具或者要求他人開具發票。如果行為人不是故意虛開,而是工作經驗不足、疏忽大意而錯開、漏開的,不應以本罪論處。

(四)虛開發票罪構成要件客觀要件《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沒有具體規定本罪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只是說明是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因此,對於《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規定的虛開行為同樣是虛開發票罪的行為。《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據此可見,虛開發票罪的表現形式為四種類型: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

在當代的社會,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虛開稅款發票,騙取國家稅務機關的稅務,將會構成相應的犯罪行為,具體的是按照我國《刑法》205條的規定來進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三年以上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