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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76K)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只有符合條件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種行為是違反了國家對增值稅管理的規定,一般只要條件構成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在進行處罰時就會按虛開的金額來進行判決,對於輕者給予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高達死刑,並且還要承擔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