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既遂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68K)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既遂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既遂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犯罪情節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3、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

總的來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範圍是很明確的,在構成此罪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會調查清楚犯罪嫌疑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以及給國家造成的稅收損失,調查清楚了具體的犯罪情節,法院才能確定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