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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集資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W)

關於非法集資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主觀臆斷的去判定某個人就是某些犯罪行為的主要策劃者是不成立的,沒有證據肯定是不會被採納的。因此非法集資當中的很多受害者也特別的關注關於非法集資需要收集哪些證據?其實這個問題並沒有確切的答案,收集的證據無非也就是書證,物證,其他能證明非法集資案件的所有合法證據。

一、關於非法集資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證據是判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的客觀依據。由於集資詐騙犯罪往往作案週期長、受害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因此更需要重視對集資詐騙類犯罪各類證據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視對言詞證據的收集,又要重視對虛假宣傳材料、股權證、協議書等書證及電子資料的收集取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應緊緊圍繞集資詐騙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進行,並將集資詐騙資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為重點進行取證,同時還應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賠能力。

1、需要被害人陳述

應主要圍繞參加集資的起因、方式、金額、回報(方式、次數、金額)、損失金額等方面進行;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案件,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偵查機關還應及時釋出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報債權,對被害人進行確認,並及時告知相關權利及義務。

2、需要收集涉案書證

應當調取包括集資詐騙方案、宣傳手段,資金來源、資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書證,重點是所集資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響集資詐騙行為定性方面的書證;對財務賬目齊全,被告人及相關財務人員均能印證財務書證的案件,應以財務賬目為核心進行取證;同時,由於司法審計報告是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資詐騙金額、損失數額、犯罪金額的主要證據,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據,因此對具有相應財務資料的,偵查機關在立案偵查後一般還應及時委託相關單位進行審計或者出具司法會計意見。

同時,在收集集資詐騙類犯罪案件的證據時,還要緊扣各類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構成要件,以便於區分此罪與彼罪,如在偵查過程中要充分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以區分行為人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對共同犯罪的,應當查明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對資金的分配、控制或揮霍的數額等,以便於判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與地位。

二、集資詐騙罪成立需要什麼條件?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我國現行《刑法》中設定非法集資罪,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裡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集資詐騙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集資詐騙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集資詐騙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資詐騙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物件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集資詐騙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事實上,收集什麼樣的證據這不是針對特定的案件來說的,而且非法集資的表現複雜形勢需要收集各種不同的證據證明,在國家現行規定的證據種類當中只要是合法,能夠證明案件的都可以被採納。這也就是說,非法集資需要收集哪些證據是需要取決於當前非法集資的整個案情的,但是收集證據這是工作人員的事情,受害者可不要認為沒證據就不能報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