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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滿犯罪構成累犯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9W)

一、緩刑期滿犯罪構成累犯嗎?

緩刑期滿犯罪構成累犯嗎

緩刑期滿犯罪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非刑罰執行完畢,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

二、緩刑考驗期有多長時間?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緩刑期間要注意什麼?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什麼情況下判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事實上,目前我國的司法制度當中對緩刑期滿以後再犯罪的這種情況是否構成累犯都沒有給出什麼明確的規定,現在司法實踐中一共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意見,因為還有一部分人覺得,緩刑也是一種特殊的刑罰方式,但是有犯罪記錄的人再犯罪一般也不會再從輕處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