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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構成累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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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構成累犯嗎?

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構成累犯嗎?

緩刑考驗期內犯罪不構成累犯,根據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犯罪人,並沒有刑罰執行完畢,所以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消緩刑,將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於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併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範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在當代社會,如果一個犯罪分子多次的來進行犯罪行為的話,那麼就需要進行一個加重處罰,甚至是有可能會構成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累犯,當然典範的成立的話,必須要是在刑法執行完畢之後的5年之內,重新的再次進行一個犯罪。